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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药公司的3大风险点和应对方法

时间: 2024-01-27 01:20:08 |   作者; 澳客app下载官网

对于医药公司的纳税行为,税务部门一直都比较重视和关注。近年来,医药公司的涉税风险案例层出不穷,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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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对于医药公司的纳税行为,税务部门一直都比较重视和关注。近年来,医药公司的涉税风险案例层出不穷,从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中,小编发现了3大主要涉税风险点,今天和大家做一个分享, 文末还有一些防范的建议和方法供各位参考。感兴趣的小伙伴赶快一起来学习吧~

  大连市的A医药公司从2X16年开始申报表上一直无收入,2X22年,大连市税务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,稽查发现:

  A公司从2X14年到2X16年之间,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,销售医疗器械及相关的配件给自然人张某等人,产品发出后开具《出货单》,取得的收入合计为265.16万元,该销售款已经通过现金收款的形式全部收回,没有退货、退款。

  上述出售的收益没有开具发票,也没有在公司入账,更不进行纳税申报。上述收入对应的成本没有在账上列支,A公司也没办法提供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。

  税务机关对安徽B医药公司的检查中发现,该公司从2X16年10月到2X17年4月,B公司通过安徽的C公司为自己虚开17%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,价税合计1448.19万元。经过查证,这些发票均没有真实的交易行为,是B公司为了抵扣销项税而购买的,且这些发票均已经申报抵扣了税款,抵扣税款合计210.42万元。

  另外,从2X19年6月起,B公司的主管税务局陆续收到全国各地税务局出具的“已证实虚开通知单”,证实相关公司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,价税合计金额1841.57万元,税款267.58万元,这些发票均已经被B公司认证抵扣。

  C公司是一家医药经销企业,其拥有多个药品的省代或独家代理权。两票制实施后,C公司的实控人利用公司的员工或者家里亲戚的身份证,注册成立了40多家个人独自企业或者一人CSO的咨询公司,注册地选在了全国各地的经济开发区园区里,这40多家公司,除了1家公司名下有员工工资等费用列支,有完整的财务核算,其余都没有实际经营业务,也没有员工等人工费用支出,这些个独公司的开票量、开具发票的类型,都由C公司根据实际药品销售量等情况来制定和实施。

  制药企业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等最终通过这40多家个独企业流向了C公司旗下的医药代表、制药企业的员工个人账户。最终税务机关认定该行为为虚开发票。

  所谓“账外经营”,是指纳税人利用会计信息源的垄断性,对其所发生的经济活动事项故意不在法定会计信息载体上记载,使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,以逃避相关经济责任的一种经济违法行为。

 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  虚开发票、虚列成本费用是指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,故意混淆成本费用核算的界限,虚增成本费用的舞弊行为。

  虚列成本费用的主要形式有: (一)虚列直接材料费用;(二)虚列直接人工费用;(三)虚增制造费用;(四)虚转完工产品成本、销售成本;(五)虚计期间费用;

  医药行业的业务推广费是一个老大难问题,两票制改革后,不少企业的咨询服务费更是大增,这有行业潜规则的问题,也有规范成本的问题。

  不少企业未解决推广费,往往虚开大量发票,而这些虚开发票的企业,往往又不止对一家医药企业虚开,一经被查,往往就是牵连一大片。

  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所有的环节都要提高风险警惕,在交易前、交易中和交易后加强对合同有关信息的审核,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和发票,以防后续发生争议,没办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,从而被认定为虚开发票。

  企业应该在日常的工作中将对合同和发票类材料的管理规范化,对于 合同和发票中的信息进行流程上的审核,确保都是真实业务开具的发票。

  企业要定期开展内部检查,不要被动等待税务机关的检查,主动发现并处理问题,一旦被检查到存在风险,也不要慌乱,只要交易都是真实的,就尽量证明善意虚开,日后避免开票不合规的行为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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